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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