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
簡介
對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帶有根本性,而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是結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應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依據,且適用法律正確。實體公正的實現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進民眾對訴訟的信賴,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程序公正是過程的公正,指訴訟參與人對訴訟能充分有效的參與,程序得到遵守,程序違法得到救濟。程序公正的內容包括程序公開、程序中立、程序參與、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孰優孰劣,主要有三種觀點:(1)實體優先論。認為實體是目標,程序只是保證目標的手段。(2)并重論,即實體與程序并重,將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比做“車之兩輪,鳥之雙翼”。(3)程序優先論,這一觀點認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但當程序與實體發生沖突時,程序比實體優先。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其終極目的都在于追求糾紛的公正解決,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實現的作用;程序公正相對實體公正又具有獨立性,因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實體公正的評判標準,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還可能出現價值沖突,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實體公正對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發現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實體公正具有不確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給這種不確定提供正當性的基礎,況且,受大陸法系司法傳統的影響,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重實踐、輕程序”,也要求我們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將程序正義放在優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