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請求后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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