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簡介
依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查閱證言筆錄,并在發現筆錄的內容與作證的內容不符時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3.對于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4.對于其因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有權要求補償。
5.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證其本人以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防止因作證而遭受不法侵害。
證人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1.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有義務回答公安司法人員的詢問。
3.出席法庭審判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5.對于公安司法人員詢問的內容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