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1款的規(guī)定,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案情比較簡單,情節(jié)比較輕微,由審判員1人進行審判,既可以保證辦案質量,又可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
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合議庭的審判長同樣的職權。適用獨任審判,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進行,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應當公開審理,并要認真執(zhí)行回避、辯護、上訴等各項審判制度,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