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簡介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回避制度是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制度。西方傳統的訴訟理論中有一項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則,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則由其主持進行的訴訟活動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確保法官、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尤其是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因而,回避的對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書的法官和陪審員,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審判階段適用。
我國的回避制度不僅適用于審判人員,而且也適用于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甚至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這些人員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礙訴訟公正進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參與訴訟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