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
簡介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直接言詞原則,但關于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有關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的規定,關于控辯雙方和被害人當庭質證的規定,關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直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的規定以及控辯雙方當庭進行辯論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后陳述的規定等,都體現了審理的直接性和言詞性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人民法院應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2.開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的審判人員必須始終在庭,參加庭審的全過程。
3.所有證據包括法庭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收集的證據,都必須當庭出示,當庭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應作為一般原則,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證控辯雙方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論的機會和時間。
直接言詞原則在按普通程序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但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例外。因為簡易程序的價值就在于提高審判的效率,如果完全按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就不再具有簡易的特點和快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