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法律制度。該制度系我國首創。
(一)“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適用“三同時”制度。
(二)“三同時”制度的實施程序
1.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2.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
3.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4.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投人生產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