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負擔原則
污染者負擔原則是確定造成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響的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內容包括: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即排污者承擔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開發利用資源者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恢復整治環境資源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污染者負擔原則要求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地方政府切實對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運用征收排污費、資源費、資源稅和生態環境補償費等經濟杠桿,促使污染者、破壞者積極治理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