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控制制度
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依據所勘定的區域環境容量,決定區域中的污染物質排放總量,根據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向區域內的企業個別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總量額度的方式的一項法律制度。
(一)總量控制的對象
主要是指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污染控制的地區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區和SO2控制區;淮河、海河、遼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二)總量控制的實施程序
1.國家環境管理機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基礎上,經全國綜合平衡,編制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國家控制計劃指標。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把省級控制計劃指標分解下達,逐級實施總量控制計劃管理。
3.編制年度污染物削減計劃。
4.年度檢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