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糾紛,可以通過環境行政復議和環境行政訴訟解決。
對于環境行政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作了不同于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訴訟時效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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