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
商業銀行的清算及終止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條件。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銀監會提出申請,并附申請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權債務清償計劃,經銀監會批準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銀監會指定。由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計劃及時償還個人的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然后再償還銀行其他的債務,銀監會監督清算過程,對清算的重大事項有否決權。
2.商業銀行的被撤銷。商業銀行因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銀監會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
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與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破產清算。
(1)破產條件及適用法律。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組織銀監會等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銀行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2)商業銀行破產的條件主要有三個:第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第二,銀行經營狀況持續惡化,虧損加重;第三,債權人或銀行自己申請,并經銀監會同意。
(3)破產清算支付順序。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產財產才能按順序支付國家的稅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償普通的債權。
4.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商業銀行的終止對金融市場有重大影響,對債權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關系。所以,商業銀行不得自行決定終止,而是須經銀監會的批準在先,以及按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