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權產生自本人的授權行為。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參加代理關系一般均采用書面形式,如果因被代理人授權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損失,應由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共同擔負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委托代理,依照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同,又可分為:(1)一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辦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為,該民事法律行為完成,代理即告終止。(2)持續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較長的時間內委托代理人持續性辦理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民事法律行為。(3)總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委托代理人辦理對某種事務或某種標的物的各種代理活動。
委托代理由本人授權意思產生,性質上屬于意定代理。其基礎關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勞動合同、雇用合同等,即所謂職務代理。委托代理和職務代理等意定代理的基礎關系可以各不相同,但共同特點是代理權皆產生于授權行為。因此,即使由于某種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等基礎關系不能成立或失去效力,也不能影響代理人的代理權。這既是為了充分發揮代理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