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權利義務
(1)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持卡人可以憑卡辦理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信用的權利,和不得轉讓、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義務。
(2)透支。持卡人可在《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內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的期限最長為60天,利息自簽單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算。
(1)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持卡人可以憑卡辦理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信用的權利,和不得轉讓、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義務。
(2)透支。持卡人可在《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內透支,透支限額為金卡1萬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的期限最長為60天,利息自簽單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