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接管
1.接管的條件
(1)接管商業銀行的條件。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會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不能應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以及同業拒絕拆借資金,為原客戶和市場所普遍拒絕其服務。商業銀行有以上這些情況之一的,即可被視為發生信用危機。
(2)接管商業銀行的目的,是指銀監會對擬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由于絕大多數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加之商業銀行獨立自主經營,外人難以知曉情況和難以監督,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銀監會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對商業銀行的財務經營情況實行監管,當其經營H{現危機時,就予以接管。
2.接管商業銀行的程序
(1)接管商業銀行的決定。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出現信用危機或者即將出現信用危機時,可以決定對其接管,并組織實施。接管決定由銀監會予以公告,公告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接管的理由,接管組織,接管期限和接管的內容。
(2)接管商業銀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取代銀行原管理層,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組織的組成人員由銀監會指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發生變化。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以維持金融行業的穩定。
(3)接管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法第6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銀監會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經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