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關系的基本當事人
票據關系的基本當事人是指票據一經成立即已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他們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基本當事人在票據形式上的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法律關系就不能成立,票據也就無效。
(二)非基本當事人
指票據已經成立,通過各種票據行為而加入票據關系中的當事人。如背書人、保證人、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等。非基本當事人并不是任何票據都存在的,一般說來,票據債務人為非基本當事人時,在票據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義務也較基本當事人輕,僅為副票據義務或輔助的票據義務。
上一篇: 票據關系 下一篇: 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