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的概念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會員制之分。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僅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并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的事業法人。目前,我國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設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設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二)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職能:
1.為組織公平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對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5.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章和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業務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6.對違反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證券交易人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交易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