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稱本人;二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再有就是代理關系之第三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當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商事代理,非經商業登記,不得從事該項代理。例如證券買賣代理,非有證券業務資格的商事特別法人,不得從事該業務。
代理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稱顯名代理;廣義的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后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于本人的代理,也稱隱名代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規定了間接委托,間接承認了隱名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