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獨資企業須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一個人,而且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此處所稱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國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獨資企業法,而適用外資企業法。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如前所述,獨資企業享有名稱權和商號權。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所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的名稱應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
(三)有投資人中報的出資
一定的資本是任何企業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獨資企業也不例外。但由于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并不是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對與之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并無所虞,故獨資企業法不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有最低注冊資本金,僅要求投資人有自己申報的出資即可。這一規定便于獨資企業的設立,有利于獨資企業的發展。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