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有獎銷售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壞競爭規(guī)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shù)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xiàn)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fā)售活動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號令。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