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義務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為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消費者保護法不僅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還專章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
1.履行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法。
2.接受監督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做到:(1)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標明正確使用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2)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或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造成危害的,應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真實的信息是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對消費者關于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的詢問,經營者應作出明確的、完備的、符合實際的答復。此外,商店提供商品應明碼標價,即明確單位數量的價格,以便于消費者選擇,同時防止經營者在單位數量或重量價格上隨意更改。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經營者的名稱和標記,其主要功能是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如果名稱和標記不實,就會使消費者誤認,無法正確選擇喜歡或信任的經營者。在發生糾紛時,則無法準確地確定求償主體。對租賃柜臺或場地的行為,該條強調承租方有義務標明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目的在于區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發生責任問題,便于確定責任承擔者。
6.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照國家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質量的義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該義務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二,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這里的包修、包換、包退就是人們常說的“三包”。國家對少數商品(主要是涉及大多數消費者利益及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實行三包,目的在于促使企業重視提高產.品質量,切實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9.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是經營者單方擬定的,消費者或者只能接受,而無改變其內容的機會;或者只能拒絕,但卻無法實現或難以實現消費需求,當該經營者處于獨家壟斷時更是如此。經營者作出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亦屬于單方意思表示,側重于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經營者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其內容無效。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理應依法獲得保障。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