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近日,新修訂的《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辦法從加大力度處置閑置土地出發,作出一系列加快處置閑置土地、加大開發商囤地成本的新規定。
新辦法改變了原來先認定閑置土地再予以處置的做法,合并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環節;對用地單位已書面承認土地閑置事實的,可直接進入處置環節,加快了閑置土地處置。
土地閑置費不再按月計收,而是統一規定按出讓土地價款20%或劃撥土地價款20%一次性征收,并明確規定逾期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
對于閑置土地增值的,新辦法規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補充合同時依規定調整土地價款,體現和落實了國務院關于對閑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的精神,進一步加大了土地閑置的成本。
新辦法結合國家土地管理宏觀政策,作了更合理、更人性化的調整:以厘清土地未開發責任為基礎,對受不可抗力或政府因素影響而未能開發的,經市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聯合會審核實后,受影響期間不視為閑置時間;因政府因素不能繼續使用的閑置土地,符合有償收回條件的,改變了原辦法按地塊前期投入70%予以補償的做法,規定直接按財政評審確定的前期投入全額給予補償;未完善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如按現行規定須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應按現行政策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用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