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記載事項錯誤,是指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物權信息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包括權利人登記錯誤、權利的期限和內容登記錯誤等。當不動產登記簿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的時候,為了確保不動產登記的正確性,以維持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應當予以更正。但是,確定真實權屬可能需要耗費較長時間;為了給利害關系人提供及時的救濟,大陸法系民法多規定異議登記,作為一種臨時性的保護措施。異議登記旨在警示第三人,在異議登記期間,可以對抗登記權利人按照登記內容對不動產所為的處分行為。異議登記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提起確認之訴或者請求更正登記,以明確物上權利歸屬。(2)更正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確有錯誤的,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登記機關發現記載事項確實有錯誤的,亦應依法定程序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