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保護方法
一、返還原物
物為無權占有人占有時,物權人有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
其主要內容有:
1.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權人也包括在內。
2.返還原物的義務人。無權占有物的人是返還原物的義務人。
3.返還原物與賠償損失的關系。返還原物和損害賠償是互相支持、互相補充的關系。
二、確認物權
當物的權屬和內容發生爭議時,物權人可以請求確認物權。
請求確認物權的爭議,一是權屬爭議;二是內容爭議。
確認物權往往是適用其他物權保護方式的邏輯前提。
三、排除妨害
他人對物實施了某種妨害,以至于影響了物權人充分行使物權,物權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
排除妨害的適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物權人占有著物;
2.物仍然存在;
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實現物權的應有功能。
排除妨害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四、消除危險
對物權的侵害雖未發生,但發生侵害的危險現實地存在,為防止侵害的發生,物權人可以請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險。
消除危險適用的條件包括:
1.侵害尚未實際發生,只是存在發生的可能性;
2.侵害的確實可能發生,危險不是虛構的而是現實的;
3.侵害的發生將使物受損,將影響物權人行使物權。
消除危險也不適用訴訟時效。
五、恢復原狀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夠修理或替換,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修理、替換,使物回復到原來的狀態。
適用恢復原狀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換的可能。
恢復原狀不能造成侵權人過重的負擔,如果恢復原狀會造成侵權人不合理的經濟負擔,應當適用賠償損失的物權保護方式。
六、賠償損失
物權受到侵害,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金錢以彌補自己損失。
傳統物權理論認為賠償損失是債權保護方式不是物權保護方式,這是一種人為的區別,沒有任何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