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在相鄰關系以外,權利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提高自己的生產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員工的出入。在我國.設立地役權的情況較為特殊。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地役權的,通常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而不是作為所有權人的國家,在集體土地上設定地役權的通常是承包土地的農戶而不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人設定地役權的情況也很少。
“地役權”是指,在相鄰關系以外,權利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在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提高自己的生產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員工的出入。在我國.設立地役權的情況較為特殊。在國有土地上設定地役權的,通常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而不是作為所有權人的國家,在集體土地上設定地役權的通常是承包土地的農戶而不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人設定地役權的情況也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