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協受理投訴范圍
受理投訴范圍
(一) 下列投訴應予受理
1、根據《消法》關于“消費者的權利”的9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投訴。
2、根據《消法》關于“經營者的義務”的10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對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訴。
3、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種子、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訴。
(二)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1、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和保證期;
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執行,而且沒有情況,新理由;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所列情況,投訴人當時不能提供明確的被投訴方的,應積極協助消費者查找應負責任者,能夠確定的,應予受理。
2、對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侵權問題投訴,可告知投訴者保留現場和證據,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投訴的消費者堅持要求消協調解的,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
3、按投訴內容和有關規定,需由行政部門處理的,建議消費者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對已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但久拖不決或只對經營者處罰,未給消費者追償損失,消費者又向消協投訴的,消協可以向該行政部門反映、查詢并提出建議。
4、地方法規賦予消協其他職責的,按當地通過施行的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