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可判定上述主體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違反默示擔保義務。默示擔保義務是指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即使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約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這種義務。它要求生產、銷售的產品應該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眾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對產品內在質量的基本要求。違反該義務,無論是否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失,均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2.違反明示擔保義務。明示擔保義務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各種公開的方式,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這些方式,如訂立合同,體現于產品標識及說明書中,展示實物樣品,作廣告宣傳等。一旦生產者、銷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確表示產品所依據和達到的質量標準,就產生了明示擔保義務。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承諾的標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產品存在缺陷。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在大部分國家的相關法律中,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認定產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標準。合理的危險是不可避免的危險,不是產品缺陷,但要如實說明,如香煙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則便無香味,包裝上應明確注明“吸煙有害健康”。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不僅保留了安全性條款,還將產品標準條款引入產品缺陷領域,使產品缺陷認定在許多場合下變得更易行,亦更有利于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