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因產品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規定在產品質量法第四章。歸納起來,主要解決了下列問題:
1.產品缺陷責任的求償對象。為便于消費者行使權利,產品質量法給予消費者選擇起訴對象的權利,并規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該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一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賠償范圍。
(1)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由此可見,現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全一致。
(2)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對于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產品質量法規定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