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4)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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