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作為義務
(1)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的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包裝及產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特殊產品(如易碎、易燃、易爆的物品,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其他危險物品,儲運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標識、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②普通產品,應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根據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產品本身易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