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自愿結婚的男女,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結婚申請書。結婚申請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不能由一方單獨申請,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則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當事人所持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為保證婚姻一方當事人對對方婚姻狀況的了解,應允許其持有合法身份證件依法查閱對方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查詢主體、查詢程序、查詢內容的規定過于苛刻,應予改進。《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15條第3款至第5款分別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婚姻登記條例》對是否需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未做規定。我們認為這并不意味著婚前體檢就由強制變為自愿了。因為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立法法和母嬰保健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立法規定強制婚檢、不規定強制婚檢或者取消目前的強制婚檢制度。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或復婚,還須持離婚證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和相關證件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一方面審查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有無偽造、涂改或冒名頂替的行為,必要時可親自調查、核實;另一方面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在審查中如果發現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1)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則首先應當注銷其離婚證,再頒發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結婚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兒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能夠證明其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