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軟件著作權的限制與著作權法對其他作品的限制有較大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合理使用的范圍大大縮小。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2條規定,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件的名稱、開發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各項權利。該復制品使用完畢后慶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2.沒有法定許可,只有對少數軟件規定了計劃許可。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開發的對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大意義的軟件,有權決定允許指定的單位使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
3.用戶的權利。
規定軟件持有人的權利目的在于防止軟件著作權的濫用,保證軟件用戶的
正當利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1條規定,這些權利包括:
(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軟件裝入計算機內;
(2)為了存檔而制作復制品;
(3)為了把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用戶環境或者改進功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