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一)客體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它由程序和文檔組成。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5條,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必須是開發者獨立開發的;
(2)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二)主體
同一般作品著作權一樣,軟件著作權的主體也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公民個人。
(三)軟件著作權人及其權利歸屬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據,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委托開發、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原則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原則一樣,但職務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