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酬辦法》

電臺電視臺播放音樂的免費時代即將結束。為了既保障著作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又方便廣播電臺、電視臺依法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國務院今天公布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付酬辦法》),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將有3種付費方式供選擇,作為約定或者協商支付報酬的基礎。
3種付費方式為:按照廣播電臺、電視臺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按廣播電臺、電視臺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多少計酬。
根據《付酬辦法》,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將其上年度應當支付的報酬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著作權人,同時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稱、著作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播放時間等情況.
《付酬辦法》規定了兩種付酬標準:如果按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播放錄音制品的時間占播放節目總時間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標準為0.01%;播放時間比例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為0.02%;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的,付酬標準為0.5%。自該辦法施行5年屆滿之日起,付酬標準將作相應提高。如果按播放時間計酬,廣播電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為每分鐘0.30元;電視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自該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為每分鐘1.50元,自該辦法施行5年屆滿之日起為每分鐘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