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于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1.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1)出版物公開,即通過出版物在國內外公開披露技術信息。其地域標準是國際范圍。這里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寫的,也可以是采用電、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其載體不限于紙張,也包括各種其他類型的載體,如縮微膠片、影片、磁帶、光盤、照相底片等。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使用公開,即在國內通過使用或實施方式公開技術內容。其地域標準是在我國境內。
(3)其他方式的公開,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方式公開,如通過口頭交談、講課、作報告、討論發言、在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放等方式,使公眾了解有關技術內容。其地域標準是在國內。
2.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是指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先申請被稱為后申請的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復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