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當然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導致退伙。此種情形下,若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該合伙人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則該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稱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開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由此可見,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的不同之處在于:當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觀性的,應當退伙的合伙人主觀上并無過錯,并未實施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觀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發生了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其退伙含有懲罰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斷哪些原因是導致當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導致除名退伙的原因耐,合伙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了損害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是關鍵的判斷因素。
合伙企業作出對某一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