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