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條件
1.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國家授權的部門及其他經濟組織。公司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但中外合資企業作發起人是不能超過發起人數的1/3,自然人不得充當發起人。從更好的募集資金,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出發,考慮到國際慣例,我國《公司法》對發起人的性質沒有作限制性規定。
2.發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者不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沒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所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能力由于某種原因受到限制或只享有部分權益和承擔部分責任的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不滿10歲的為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3.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向社會公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至少應為2人。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發起人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即使沒有其他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最少也有2個發起人作為公司的股東。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不承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是2人,最高限為200人。事實上,在實際運做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可能也不宜太多。
4.發起人中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之后,才便于進行各項活動。才更有利于國家主管部門對發起人進行管理,以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來損害廣大公眾的利益。
《公司法》并不要求所有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都有住所,而只一切發起人中有一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對中國公民來說,是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或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外國公民而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所以,發起人是否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要看他的經常居住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否在中國境內。具備上訴四個條件的發起人,就可以依法進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