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法人是與自然人并列的一類民商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主體性資格,具有法律主體所要求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并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類型,體現了法人的最本質特征。
(二)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
依法人內部組織基礎的不同,可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公司屬于社團法人。公司的社團性表現為它通常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社團性,其股東為2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同樣體現了公司的社團性,只是法律允許存在例外情形。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社團性的例外情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是國有獨資公司,在這兩種公司中,都只有一個股東。但是社團性除了含有社員因素外,還含有團體組織性,即不同于單個的個人的特性,而是一個組織體,就此特性而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同樣體現了公司的社團性。
(三)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設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運作,都是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為此,公司必須連續不斷地從事某種經濟活動,如商品生產、交換或提供某種服務。公司的營利性特征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立法所確認,從而成為公司的基本特征。
公司的營利性是公司區別于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征。營利法人的宗旨是獲取利潤并將利潤分配于成員(出資人或股東);而非營利法人的宗旨是發展公益、慈善、宗教、學術事業,它們即使從事商業活動、賺取利潤,也只是以營利為手段,旨在實現與營利無關的目的,而且其營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于成員。區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主要法律意義在于對其設定不同的設立程序、賦予不同的權利能力、適用不同的稅法等。
公司的營利性實質上是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公司只有以營利為目的,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讓股東收回投資,并進而實現贏利。法律承認并保護公司的營利性,方能鼓勵投資、創造社會財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國公司法第4條將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