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雖然權利人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任何變動。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故對相對人的影響甚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使法律關系盡快明確,為此需要在法律上規定除斥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該期間,即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沒有規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期間;無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即告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另外,形成權的行使還要遵循兩條規則:一是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一經行使不得撤銷。因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故無所謂撤銷。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1)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2) 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3)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4)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5)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第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