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一詞在不同的法律部門均得到應用,如勞動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這里所指的合同,僅限于民法意義上的合同。
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這一定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從而有別于事實行為。對于法律行為,民法對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均有一定的要求,并以此作為其有效要件。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因此民法上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如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等,均適用于合同。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有其特定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這意味著,首先,盡管合同主要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即債權合同),但并不以此為限,而是涉及各類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物權關系、身份關系)。其次,合同的目的不僅在于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包括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謂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原始地發生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謂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成立合同使他們之間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形成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謂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當事人通過成立合同使他們之間原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
3.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首先,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其次,合同的成立須各方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各方均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其意思表示是交互作出的。第三,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所謂意思表示一致,也稱為合意,是指當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內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