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
擔保的概念:
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
擔保的方式: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從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又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運輸、承攬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的內容: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