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條件
(一)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的對待給付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但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可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因此,只有在雙方所負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就意味著,同時履行抗辯權僅適用于同時履行的雙務合同。所謂同時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應同時提出,相互交換。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買方的價金交付與賣方的所有權移轉應同時進行。在非同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無論是先履行方還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對方未履行債務
一方向他方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對方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對方所負債務無對價關系,對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宗旨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債務,如果對方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而應依合同解除制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