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證券
網絡證券的定義
網上證券是電子商務條件下的證券業務的創新,網上證券服務是證券業以因特網等信息網絡為媒介,為客戶提供的一種全新商業服務。網上證券包括有償證券投資資訊(國內外經濟信息、政府政策、證券行情)、網上證券投資顧問、股票網上發行、買賣與推廣等多種投資理財服務。
網上證券交易的風險
網上證券交易具有一般證券交易所有的風險外,投資者還應充分了解和認識到其具有以下風險:
1、因在互聯網上傳輸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使投資者不能正常進行委托的風險。
2、由于電腦病毒、黑客侵入、硬件設備故障的影響,可能導致行情和委托指令出現中斷、停頓、延遲和錯誤,使投資者不能及時進行網上證券委托或發生錯誤交易的風險。
3、在互聯網上進行證券委托,存在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被仿冒的風險。
4、由于投資者不慎將股東帳號、交易密碼或身份識別(CA)證書文件遺失,存在發生違背投資者意愿委托的風險。
5、由于投資者委托他人進行網上證券委托,被委托人違背投資者意愿買賣證券或提取資金的風險。
6、互聯網發布的證券行情信息及其它證券信息由于傳輸速度的原因可能滯后或可能出現錯誤或誤導,投資者據此操作造成損失的風險。
7、互聯網發布的金融證券信息,僅代表個別人士或機構的意見,僅供參考,據此操作可能造成投資損失的風險。
8、互聯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數據錯誤等情況,從而使得網上證券委托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造成網上證券委托的用戶無法及時進入交易系統,無法查看行情而影響交易造成損失。
9、由于相關政策變化,網上證券委托規則、委托軟件和委托辦法發生變化導致的風險。
10、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資者不能及時進行委托或發生錯誤交易的風險。
完善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的幾點建議
通過對國際上關于網上證券交易欺詐監管的相關做法的考察,我們可以從中尋找到對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有借鑒意義的措施。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監管進行完善:。
- 1、應建立一個分工明確的監管體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監管專業隊伍,發揮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
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由中國證監會和其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和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組成的集中統一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應充分發揮這一優勢體系對網上證券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同時,還要吸納更多更優秀的網絡技術人員、會計師、律師和具有證券專業知識的人才到監管隊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視。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來自法律授權,交易所通過作為會員的證券公司承認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以及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彌補證監會行政監管的不足。盡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規則,并根據市場和技術發展的具體情況定期評估調整,是證券交易所對證券電子交易進行自律監管的有效途徑。證券交易所通過在交易規則中對電子化交易錯誤的責任承擔,或者責任限制作出合理的規定,并據此指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穩定的預期。[6]
- 2、證券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提高投資者對虛假信息的鑒別能力,幫助他們樹立風險防范意識。
具體措施為:(1)在權威網站上發布相關投資者保護信息,描繪證券交易欺詐的種種類型,提供一系列投資者依據網上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前必須詢問的一系列問題。(2)建立專家在線解答板塊,包括證券、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定期的讓投資者咨詢并作出解答,每周一次。如周日法務咨詢,可以讓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相關人員做這些工作,并給予必要的報酬;周三會計問題咨詢,由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審計機構派員給予解答;周六證券專業知識咨詢,由證監會或者證券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派員給予解答。從而,給投資者提供更為全面、權威、可靠、準確的信息。(3)拓寬投資者檢舉揭發的途徑,鼓勵投資者針對不法情事及時檢舉,利用網絡建立互動的資訊系統、或是提供電話號碼或者網址,使投資者通過網絡確認特定人或特定機構提供的信息或進行的證券交易活動是否合法。
- 3、應加強對披露信息網站的監管力度。
首先,可對披露證券信息的網站實行許可證制度。證監會應公開被授予許可證的網站名單,并向投資者說明。投資者從未獲得許可證的網站獲取信息被誤導并據此入市遭到嚴重損失的,應自負后果。網站也必須在醒目位置向投資者說明其是否具有披露證券信息的許可證。其次,可以設立權威網站。當不同的網站信息披露出現比較大的差異時,以權威網站為準。可以考慮將證監會網站、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市公司自己的網站作為權威網站。再次,加強對網站信息內容的監管。監管的重點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的網上投資咨詢是否違背有關咨詢方面的法規,網站中是否有傳播虛假的、誤導性的信息。因此,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有必要專門設置一個與投資者的信息交流平臺,以便接受投資者的檢舉揭發。
- 4、對網絡證券交易欺詐的監管應進行立法完善 。
目前我國證券法對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尚不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也不完備,在這些方面應該加以立法完善。立法機關應該對我國現行的《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在原有的監管系統上對網上證券交易加以補充規定,如統一對網上交易系統認證標準,對IT公司介入證券類服務的責權進行清晰的界定等。證監會應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制定《證券法實施細則》,詳細規定有關網上證券交易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還應對滯后的證券法律法規進行適用性司法解釋,這樣才能解決業務創新帶來的法律穩定性與滯后性的矛盾。同時,我國現行《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覆蓋面過于狹小,僅限于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罪,并沒有關于網上證券交易犯罪的相關規定。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285條、286條、287條規定的各種計算機犯罪進行補充規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適用性的司法解釋。
- 5、關于管轄權和準據法適用問題。
首先,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管轄權法院。如果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應優先考慮證券公司所在地[7]法院的管轄,因為證券公司掌握了交易的數據資料,而且確定其所在地較為容易。其次,對于適用的準據法,應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若當事人未作出選擇的,可適用證券公司所在地的國家法律,因為無論從交易合同的訂立、交易指令的執行還是侵權行為、侵權結果等因素來看,證券公司所在地與證券網上交易具有在客觀上最確定、最集中、最密切的聯系。另外,我國還應該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簽訂有關網上交易管轄權和適用準據法的國際條約。這樣,既可以明確管轄權,防止國家之間發生適用法律的沖突,又可以使當事人預見到爭議的處理結果。
計算機技術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帶動著網上交易的迅速發展,網上證券交易如今已成為現今世界很普遍的證券經紀模式,然而網絡在推動證券業務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網上證券交易欺詐等問題,這給網上證券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需要有相配套的完備的監管機制來應對這一難題,網上證券監管任重而道遠。國際上的監管經驗給了我國剛起步不久的網上證券監管不少有益的啟示,因此,我們應學習并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制度,對我國網上證券監管之不足逐步加以完善。
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趨勢
1.大規模網上交易的條件日漸成熟。首先是技術的進步,從技術角度講,網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資者在時間上領先一步。其次,我國的互聯網用戶群已呈現幾何級數增長勢頭。三是我國證券市場正日趨成熟。
2.集中式網上交易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國證券行業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規模化和集團化的經營方式轉換。網上交易采用這一經營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資源,實現資源共享,節約交易成本與管理費用,增強監管和風險控制能力。可見,集中式網上交易模式符合未來券商經營模式的發展方向。
3.網上經紀與全方位服務融合。在固定傭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國內券商提前從價格競爭進入了服務競爭階段。通常情況下,這一競爭階段應該是在充分的價格競爭之后到來。價格競爭的直接結果是導致網上交易傭金費率的降低,當競爭達到一定程度后,僅靠減傭模式已不能維持下去時,全方位服務模式就會出現。這時候,券商的收入將由單一的經紀傭金轉向綜合性的資產管理費用。
4.速度問題將會得到解決。在今后幾年里,寬帶網會獲得突破性發展。基于有線電視的CableModem技術、基于普通電話線路的DSL技術以及基于衛星通信的DirecPC技術等典型寬帶技術的發展,將使電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時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務。而基于IP協議的交換技術的發展,又將使傳統電信業務和數據業務的綜合統一成為可能。由于互聯網協議(TCP/IP)是電信網、有線電視網、機網可以共同接受的協議,因此,未來的寬帶網實質上就是寬帶互聯網的代名詞。
5.網上證券交易正在進入移動交易。WAP(無線協議)為互聯網和無線設備之間建立了全球統一的開放標準,是未來無線信息技術發展的主流。 WAP技術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過WAP可實現多種終端的服務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廣泛使用的和新興的終端類型,如手機、呼機、PDA等設備。用戶通過手機對券商收發各種格式的數據報告來完成委托、撤單、轉帳等全部交易手續。由此可見,未來幾年基于互聯網的移動證券交易市場將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6.網上證券交易實現方式趨向于多元化。據資料顯示,目前家庭擁有計算機的比例還很低,但電話、電視機,傳呼機和手機的擁有量卻很高,截止 2001年7月底,我國手機用戶已達到1.206億部,超過美國最新統計的1.201億戶,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網上交易模式,使投資者可以借助電腦、手機、雙向尋呼機、機頂盒、手提式設備等多種信息終端進行網上證券交易,這是中國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必然方向。
7.網上證券交易將以更快的速度向和偏遠地區發展。目前我國大多數縣、縣級市都沒有證券營業部,投資者買賣股票需要到地級市,非常不方便。特別是在廣東、江浙一帶,許多縣、鎮發達,比如在廣東南海縣,一個縣就有500臺ATM提款機,卻沒有一家證券營業部。網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網絡的無限延伸,將使占中國85%以上的小城市和農村居民變成潛在的股民,使很多沒有條件進行股票買賣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隊伍中來。
8.中國網上證券交易即將面臨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國證券市場將變成全球證券市場的一部分,中國的股市會完全國際化,國際上的一些大券商會想方設法進入中國市場。他們不可能一家一家地開設營業廳,其策略一定是在網上,這必將促進網上證券業的發展。另外,根據美國的經驗,網上證券交易量一旦超過 10%,就會有一個大的突破,中國1999年整個網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預計會在5%~10%左右。也就是說,近幾年內我國網上證券交易即將進入最快的發展時期。
網上證券交易存在的主要問題
到2001年10月底,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滲透率才僅僅5.74%。這一數據表明,網上交易在我國還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種補充,其替代作用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要加快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速度,我們認為以下關鍵問題亟待解決:
1.交易費用問題。
網上交易投資者要承擔的全部費用包括交易傭金、印花稅和通訊費用三個部分。交易傭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國發展網上交易的最大障礙。長期以來,國內券商都是根據有關法規,統一按照交易額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傭金,國家按4‰的稅率收取印花稅,因此尚不包括通訊費用的實際交易費率已高達交易金額的7.5‰。而在網上證券交易最活躍的美國,投資者通過互聯網買賣股票可獲得誘人的交易傭金折扣,網絡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費交易網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續費。可以這樣說,低廉的交易手續費促進了美國網上證券交易的迅猛發展。我國證券交易實行固定傭金制度,投資者很難從網上交易中獲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傭金返還來吸引客戶,但畢竟不公開、不規范,并且返還比例還要視客戶的資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戶都能享受到。這樣就大大降低了客戶對網上交易的興趣,使得網上交易規模難以擴大。
2.網速有待進一步提高。
網速太慢是CNNIC歷次調查中用戶認為最不滿意的另外一個主要問題。由于目前上網大都采用撥號方式,線路擁擠帶來的不便甚多,網上證券交易難免不受。在交易量較大的情況下,無論電話委托或網上委托,都可能發生線路阻塞現象,網上行情與信息的發布速度甚至可能比實際行情慢幾分鐘以上,直接影響交易完成的質量,客戶可能因為行情阻塞或顯示慢,下不了單或下單拿不到想要的價格。隨著網上業務的增長,用戶對因特網的傳輸速率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網慢的情況,除了增加骨干網的帶寬、路由器速度和服務器的處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難在于如何提高用戶接入網的傳輸速率。
3.網絡安全性與穩定性問題。客觀地說,網上交易的安全系數要高于一般傳統的委托方式如電話委托等。在傳統的交易方式中,客戶委托數據在到達券商交易服務器之前的傳輸過程中是透明可讀的,只要截獲這些數據,就能夠解讀并獲取客戶的密碼以及其他的交易數據等信息。而在網上交易中,客戶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數據都是經過較長位數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務器才能正確識別這些數據,而且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并獲得網上交易資格的券商,如海通證券、國泰君安、申銀萬國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認證(CA)機制,能夠進一步加強對交易各方的身份認證,防止假冒和抵賴現象的發生。迄今為止,尚未出現由于網絡安全性而引起的網上交易糾紛。盡管如此,網上證券經紀面臨的最大威脅仍然是安全問題。
4.相關法規滯后。
網上證券交易是一種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復雜的利益關系,必須對參與各方的行為進行規范,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規體系,使其適應證券市場新的需要。我國的證券法規本身就有待完善,在還必須解決好以下新:(1)無法可依問題。如網上證券交易需要諸如《數字簽名法》的法律,以保證用簽名代替書面簽名的合法性,而我國尚未制定這一法律。(2)管轄權和法律選擇問題。由于參與交易的投資者不受時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點不再重要,這就對管轄權和法律選擇提出了挑戰。(3)相關法律的沖突問題。我國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經承認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許多交易項目的結算也都是通過電子票據來完成的,而我國的《票據法》還不承認非書面的電子票據,所以應對兩法矛盾之處進行修改。(4)網上信息披露問題。盡管我國《證券法》對有關信息披露作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對通過網絡發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嚴格確認,對通過網絡發布謠言或其它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條文。(5)法規上的國際協調問題。網絡證券將在Intranet和作為全球交易平臺的Internet上進行,這必然會使證券的跨國交易變得普遍,而各國的法律不同,發生糾紛時將存在著法律選擇的沖突。
5.網上開戶、網上資金劃轉問題。
網上交易的一大優勢便是打破了時空限制,這意味著辦理開戶手續以及資金存取都可以方便進行,只需要到身邊的銀行即可辦理一切手續,這在國外一切都是順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國內卻沒有這么方便,投資者開戶必須是本人攜帶身份證到證券營業部去辦理。這就使廣大居民以及所住地區證券營業網點少或根本就沒有營業網點的城鎮居民,仍然難以通過網上交易所帶來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隊伍中來。
6.個性化程度低,網上服務未能及時跟上。
許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網站上建立了一個交易平臺,互聯網強大的信息服務功能并未發揮出來。雖然大部分券商網站在構建時也都設置了實時新聞、網上交易、專家在線、CALLCENTER、模擬炒股、虛擬社區、個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欄目,但實際運作中,網站提供的服務非常有限,原創信息很少,信息重復率高,個性化程度低,對客戶的交易決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網站實際上只是為其網上證券委托提供了一個技術平臺,距離真正意義上的證券電子商務有很大差距。此外,網絡時代是信息爆炸的時代,各種信息充斥網絡,如何幫助投資者有針對性的選擇使用網絡信息而不浪費時間,這也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7.規范和監管問題。
首先,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個適應網上證券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在這一監管架構中,不僅組織結構、參與部門可能會有別于傳統的證券監管體系,而且監管工具和手段也會明顯不同。其次是監管依據尚不足。從目前我國的情況看,雖然證監會和相關部門對網上交易的準入和安全問題出臺了一些規則,但法規制度建設還遠遠不適應監管的需要。有關網上交易的資格審查、網上交易的技術標準和技術體制、網上交易的信息資源管理、網上交易的市場監管都還缺乏明確、公開、統一且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標準,網上安全設施也還只是由各個券商自行設定。再者,對網上交易的開放性認識不足,尚沒有形成全球化的協調監管機制。
推動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發展的若干建議
1.應盡快出臺與《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
為加強對網上證券交易的管理,規范市場參與者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我國證監會已制定了《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但從其內容來看,還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決網上交易所涉及的眾多復雜問題,因此應盡快出臺操作性更強、更具體的法規條文,完善各項技術和制度規范,保證網上交易安全可靠,為發展我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在網上交易的法規制度建設方面,美國的經驗值得借鑒。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國會陸續對互聯網及互聯網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制定了法案。這些法案主要包括:1.網絡免稅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2.網絡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電子隱私權法案(Electronic Privacy Bill of Right Act of 1998);4.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5.納稅人互聯網幫助法案(Taxpayers Internet Assistance Act of 1998);6.電子信箱保護法案(ElectronicMail- 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7.電子信箱使用者保護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8.互聯網上禁賭法案(Internet Gambling Prohibition Act of 1998),等等。9.數字簽名和電子印鑒法(Digital Signature and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Law of 1998),本法案旨在許可機構使用電子印鑒技術,并相應地對1968年銀行法的相關內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確保網上交易規范、有序發展的重要條件,我國應加快網上交易的法制建設步伐。
2.加強監管,建立符合網上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
網上證券交易在許多方面有別于傳統證券交易方式,出現了許多新特點,引發了許多新問題,對原來基于傳統證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在網上交易的監管上,一是要加強調研,盡快全面了解新的監管對象;二是要根據新的需要,分步驟修訂或補充原來的監管體系,例如統一對網上交易系統認證的標準,對IT公司介入證券類服務的責權進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將券商網上交易委托系統的運行情況納入對券商的現場監管范圍之內,定期進行檢查;四是根據互聯網技術發展趨勢,要求券商及時提高網絡運行的安全性;五是和引導投資者正確認識網上證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風險;六是堅快打擊利用互聯網進行證券犯罪的活動。此外,鑒于網上證券交易在地域上的無限制性,應該充分考慮到對跨國境證券交易可能帶來的潛在問題進行監管和處置的復雜性,及早對相關問題進行,并積極參與在該問題上的國際合作,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方案。
3.國家應從戰略高度,促成金融證券業與電信、IT業的技術與業務合作,統一規劃,分工協作,提高網上交易的時效性、安全性和穩定性,并大幅度降低總體交易成本。電信行業的發展與合作,對網上交易的推動具有重要意義。從網絡數據傳輸方面看,急需電信部門擴展信道帶寬,提高線路傳輸速率。
網絡安全是必須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的另一個重要問題。盡管目前尚未出現安全方面的大問題,不過一旦網絡安全失控,不僅會對整個行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甚至對秩序也將產生連鎖的負面,因此其嚴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幾乎所有券商的網絡操作系統使用的都是他國產品,因此加強國內網絡安全產品的研制與開發意義十分重大。就目前來看,國產網絡安全產品發展很快,但券商的網絡安全意識優待進一步提高。在系統建設的安全措施方面,筆者認為管理層應在兩個方面從嚴把關:一是根據技術進步和黑客手段的變化,及時修訂或提高信息安全技術標準;二是協調全國網絡安全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并強制性規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國內網絡安全技術和產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問題是另外一個阻礙我國網上交易快速發展的致命因素。這也是一個跨部門問題,需要合作解決。只有大幅度降低電信行業的各項收費,才有利于證券經紀業網上交易的發展。要推動我國網上經紀業務的發展,必須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資者上網開戶接入費、網絡接入費與使用費、上網計時或包月費用等在內的各項通訊費用,并在券商經營成本不斷下降的同時,要有步驟地降低網上交易手續費。
4.引入保險機制,保障投資者切身利益。
盡管券商的網上交易系統采用了多項安全措施,但投資者對網上交易仍然存有諸多擔心。為此,我們應在依靠技術進步,不斷強化安全保密手段,打擊利用互聯網進行證券犯罪的同時,與保險公司合作,開發對應的險種,為投資者投保,通過保險機制的配套工程來消除投資者的疑慮,樹立投資者對網絡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資者的切實可行的運行機制。據筆者所知,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備案登記開展網絡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險業務。而國外保險公司早就意識到開拓網絡安全保險市場的重要性,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包括互聯網保險在內的高保險業務正成倍增長。英國和美國的一些保險公司已經推出了″黑客保險″業務,著名的網上證券經紀商ETrade為每個交易帳戶免費提供高達1億美元的保險,這項措施極大地增加了投資者通過 ETrade網站進行網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應轉換經營理念,以客戶需要為中心,提供個性化的市場信息服務。
互聯網的出現使證券服務的方式和服務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以高層次、智能化、個性化服務為特征的信息咨詢服務巳成為券商之間競爭的關鍵。目前我國網上交易的價格競爭缺乏必要的制度環境,不能公開以降低手續費來吸引客戶。因此,跨越價格競爭階段,提前進入網上服務和差別信息競爭,以客戶需要為中心,提供個性化的市場信息服務是必然的選擇。以目前互聯網的技術手段,券商不僅在信息咨詢上可以向客戶提供一對一的個性化服務,還可以在理財服務上為客戶定做產品。如建立客戶關系管理系統(CRM),積極拓展與客戶的關系,強化全方位的理財服務。通過客戶關系管理建立客戶關系檔案,只要客戶一上網,經紀人就可以根據其家庭背景、投資品種、財力和投資偏好,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資計劃或組合;依據網上交易特點對原有業務流程進行重新設計,如開拓客戶應答中心、24小時全天候服務、實時大勢;根據客戶的不同層次,設計多元化的產品,提供個性化服務,滿足不同客戶的需要。
6.積極推動網上業務的銀證合作。
在網絡時代,銀證合作是大勢所趨。在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經營的金融制度下,可以按照銀行保管資金,券商保管股份的思路開展銀證合作。券商如果能以商業銀行為依托,利用商業銀行遍布全國的服務網點,辦理客戶登記注冊以及資金的劃轉和結算業務,就相當于把自己的營業部柜臺延伸到了銀行所有網點的柜臺上,同時又保持了自己的業務獨立性,而銀行則因此吸引和沉淀大量的證券保證金。加強銀證合作,既可最大程度地保證客戶資金安全,又可杜絕券商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可能性。銀證雙方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優勢互補,各得其所,實現雙贏。
7.適時拆除行業進入壁壘,調整交易傭金制度,引入競爭機制。
從新加坡、日本等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狀況來看,信息技術并不比美國、韓國和瑞典等國有太大的差距,但其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程度卻落后很多。由此可以認為,技術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影響網上證券交易的最主要因素還是證券市場本身的成熟程度和競爭機制。我國應在網上交易的市場準入和傭金制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引進競爭機制。從技術角度看,IT背景的證券網站擁有先進的機技術和網絡設施,卻不能獲得證券經紀資格;券商巳獲得證券經紀資格并擁有雄厚的證券研究、咨詢力量,但在網絡技術方面明顯落后于IT背景的網站。因此,在現階段應加強證券公司、網絡公司、銀行在投資咨詢、網絡、開戶網點等方面的合作,爭取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但從長遠來看,則應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逐步降低網上券商的行業進入壁壘,允許達到資格要求的IT公司開展網上證券經紀業務,加大競爭程度,最后過渡到實行網上券商注冊制,并改革現行的固定傭金制度,讓自由競爭機制取代政府保護政策,促進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 ↑ 1.0 1.1
- ↑ 2.0 2.1 2.2 賀金凌,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現狀、問題與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