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IPO風險補償條款
IPO風險補償條款是指私募投資人投資后,目標公司在約定時間未上市,則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以不低于投資價格的價格回贖其所持股權或要求原股東或管理層受讓其股權或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套現,以保證其投資收益。
IPO風險補償條款是指私募投資人投資后,目標公司在約定時間未上市,則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以不低于投資價格的價格回贖其所持股權或要求原股東或管理層受讓其股權或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套現,以保證其投資收益。
該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目標公司及其管理層力促上市事項的完成,以便私募投資人通過IPO途徑順利退出。一旦IPO遭遇挫折,則投資人權益則轉向其他補償。
如某境外投資公司入股國內某企業的《投資協議》約定,目標公司管理層應確保目標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如目標公司未能于前述約定日期前完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境外投資人有權要求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且可書面通知管理層將其所持目標公司股份與該境外投資人同時轉讓給指定受讓人,管理層應無條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