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公約,就是由網友自發組織制訂的人肉搜索的相關約束與規則,目的是稱將規范網絡道德意識,加深大眾對人肉搜索正確定義的理解,并向正確的方向發展。此公約發出后,得到不少網民的支持。2009年1月1日,在各大論壇幾乎同步出現了一條名為“人肉搜索公約1.0Beta版”的帖子,稱此公約的制定是為了加強網絡公民的網絡道德意識,加深人們對人肉搜索正確定義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確的方向發展,并不斷服務大眾。
人肉搜索公約
簡介
人肉搜索公約,共有8條,對網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層面的負面效應均有約束,如第三、四條分別如此要求:“以網絡道德為準繩,盡量不參與搜索他人隱私”、“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但緊接著第五條又說明“對于涉及‘貪污、腐敗’、‘懲惡揚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條的約束”。
隨后,該帖子被迅速轉載,有網民發帖稱“人肉搜索”終于有自己的“法規”約束了。想以自律的形式來規范網民行為的“公約”除了會被廣為轉帖外不會有太大的效果,因為網民的素質參差不齊,我們的整體國民素質還差的許多。如果靠自律可以,那我們就不會有陰暗面了。 制定公約的網民的初衷值得贊揚。不過在現階段下,自律的同時更需要法律,在人的素質沒有上升到相當高的高度之前,沒有被法律規范的“人肉搜索”始終是存在著危機的,還需要法律的規范。
發起
據發帖人Yule介紹,公約是綜合了各方網友的不同意見共同制定的,為公約的制定出謀劃策的網友既有一般網民,還有不少網絡知名人士參與。在Yule發布的帖子最后,有長長的一串感謝名單,都是對人肉搜索公約的制定提出過意見的網友,包括天涯雜談的斑竹“一馬清塵”,著名網絡作家、歷史學者“赫連勃勃大王”等。
而從網友回應來看,大多持支持態度,不過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這么一份只在網絡上流傳的所謂公約,還是只能靠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強制約束力,是否真能為時下日漸泛濫的人肉搜索行動做出規范,實在值得懷疑。
社會效應
“人肉搜索”從誕生之日起就面臨爭議。2009年1月1日,在一些網站幾乎同步出現了一條名為“人肉搜索公約1.0Beta版”的帖子。發帖者稱此公約的制定是為了加強網絡公民的網絡道德意識,加深人們對人肉搜索正確定義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確的方向發展。
在轉型過程中,被遮蔽日久的公民精神正在由內及外地復蘇。“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誕生,并歷經“虐貓門”、“銅須門”、“辱師門”之后,已隱然成為網絡監督利器。舉凡“虎照門”、“深圳怪叔叔”,“南京周至尊”以及“出國考察門”等,人肉搜索均扮演了關鍵的角色。網絡發言的便捷,事實上使那些原本屬于個體的公民言論得以凝聚,從而構成影響巨大的“網絡事件”,公民經由“人肉搜索”獲得了某種組織化。毋庸置疑,人肉搜索一直在道德與法律的牽引下游走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以人肉搜索成功揭弊的監督事件來證明其利,和以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的個案來證明其弊,都欠缺足夠的說服力。人肉搜索只是一個工具,用之得當,則利大于弊;用之不當,則弊大于利。
要讓人肉搜索真正實現揚善懲惡,就得倚重于網民的自治,而不是全部依賴于行政干預。從該公約的內容來看,無論是“維護網絡和諧”的宗旨,還是“對他人暴露隱私盡力保護,保證不在公共場所公布他人隱私”的自我限定,雖需與法律進一步相契合,但也要看到這種自我救贖正是人肉搜索能夠繼續存在,并朝正確的方向前進的重要保障。
人肉搜索公約的出臺,還可視為方興未艾的網絡民主的一次操練。據發帖人Yule介紹,此公約綜合了各方網友的不同意見,“Beta版”顯然類似于“立法草案”,發帖者的用意并不在于以一張帖子來為人肉搜索建規立制,而在于以一個“草案”為基本,來更廣泛地征求網絡民意,以便將“1.0Beta版”早日升級為“1.0正式版”。
“人肉搜索公約”當然并非盡善盡美。“1.0Beta版”這饒有網絡特色的版本說明也預告了它還有著廣闊的升級空間。至于有網友表示公約“只能靠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強制約束力,是否真能為時下日漸泛濫的人肉搜索行動做出規范,實在值得懷疑。”筆者認為這種懷疑過于憂心了。
人肉搜索其實從來不缺外在約束。以媒體熱炒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為例,被網友人肉搜索的王菲以泄露個人隱私為由將三家網站所屬單位告上法庭。這在法律性質上,與網下的侵犯隱私權案件并沒有兩樣,不同的只是侵權的媒介。網絡上的個人隱私當然是個人隱私權的應有內容。在網絡上侵犯個人的隱私權,仍然受民事法律的調整。法院必須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來判明事實,定分止爭。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規則,其實就是“人肉搜索”不得不遵循的“外在的強制約束力”。 不缺少這種外在的強制約束力,不需要超出法律之外的行政強制力;而網民自治的每一步,都需要公權力的尊重和引導。
意義
這個網絡公約,讓人欣喜,同時,也給了人們諸多啟迪。啟迪之一,要堅信正氣的力量。雖然,“人肉搜索”有這樣那樣的弊端,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必須堅信正氣的力量是不可戰勝的,這不,網民也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弊端,開始自己制定公約了,這是一種可貴的進步,同時,也是對那些對“人肉搜索”徹底否定者的一個提醒,百姓中產生的東西,不能一錘子打死,要引導,要啟發,正氣畢竟是要戰勝邪氣的。
啟迪之二,網絡需要規范。一提到對網絡規范,有些專家、學者總擔心,規范會不會壓抑網絡自由,現在,網民都自己提出要規范了,管理部門為什么還不順應民意提出規范呢?這也是對那些偏激專家學者的提醒,規范不可怕,只要公平、科學。其實,只有規范,才能規范出健康,規范出陽光。
啟迪之三,網民的素質在日益提高。一提到網民,某些官員總認為是一群烏合之眾,深惡痛絕,的確,有這樣的網民,但必須堅信,大部分網民是好的,必須堅信,網民的素質是在日益提高的,網民自發制訂“人肉搜索公約”就是一個證明。
未來發展
“人肉搜索公約”離法律化、制度化仍然有很大的距離。從內容來看,它強調在涉及“貪污腐敗”、“懲惡揚善”方面,可以不去考慮“隱私”。盡管這樣的公約條款本身帶著一定的樸素的正義訴求,但是,它卻又與現代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相悖。畢竟,人肉搜索進行監督時也并不具備天然的正義前提,任何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保護隱私的權利,甚至包含一些涉法人員,也是享有隱私保護的權利的。這一切,都注定了“人肉搜索公約”只能具備某種自律價值,而不能產生任何外在的強制約束力。人肉搜索公約”的產生,仍然無法完成對人肉搜索進行規范控制的真正轉身。人肉搜索仍將充當雙面人,左臉是天使,右臉就變成了惡魔。公民在為人肉搜索讓諸如虐貓事件、周久耕事件曝光而歡呼的同時,很可能也會聽到一些無辜者因為人肉搜索曝光了隱私正在暗處哭泣。這就是這種民間公約無法取代法律的最大缺陷。
公民意識的蘇醒,并努力生長,走向蓬勃,本身也正是“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等活動主體的一種心理認同與理性自覺。既然這種“人肉搜索公約”附載著強烈的公民意識,那么,這背后包含權利與義務關系,也只有真正獲得制度化的界定,才能真正構成理性的約束。為此,我們就必須以這種公約承載的道德與權利的訴求,來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來使人肉搜索只能作為傳送知識、理性、正義的載體,而不至于淪為威脅公民合法權利的工具。